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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商标俗称,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习惯性称呼。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:第一,商标本身的简称,如:“索尼爱立信”简称“索爱”。第二,商标的民间译法,如:药品商标“VIAGRA”的官方译名为“万艾可”,而民间则译为“伟哥”;又如:汽车商标“LAND ROVER”的官方译名为“路华”,民间俗称为“陆虎”或“路虎”。第三,商标加其他限定简称,商标加产地的简称,如:“广州本田”俗称为“广本”。由于这些俗称并非商标权人有意使用,权利人通常不会注册,于是出现了第三人恶意注册“商标俗称”的现象。[①]
一、案例引发的思考
案例1、2004年,刘某在电话机等电子产品上获准注册“索爱”商标。索尼爱立信公司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寻求救济,请求撤销该商标。2009年3月,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判决,维持“索爱”的注册。[②]在此案中,索尼爱立信公司的商标是“索尼爱立信”,而社会公众俗称为“索爱”。
以上这些论说,为我们解决“商标俗称”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些可借鉴的经验。但是这些论说大都从程序上或以间接的方式来论说“商标俗称”的保护,而没有考虑到社会公众使用“商标俗称”能否产生商标权的问题。其实,“商标俗称”的法律地位,涉及到商标权的另外一种产生方式,即社会公众使用“商标俗称”能否产生商标权的问题。学界普遍认为商标权的产生方式有两种:即符号所有人的注册或使用。在注册产生商标权的国家,符号被核准注册后,即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,从而得到商标法的直接保护;未注册的商标,可以经过其所有人的使用并产生一定知名度后,也可以获得商标法的间接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。除了符号所有人的注册或使用之外,商标权还有没有其他的产生方式呢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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